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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
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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