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
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