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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号



原告:易**,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3242119720626**。
委托代理人: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殷**。
委托代理人:刘**,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负责人:李**。
委托代理人: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该公司职员。
原告易**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海仁、徐黎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及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委托代理人宋**、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10C**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惠州大亚湾**花园第11栋2号房屋,面积257.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8042元,总购房款2070513元,原告支付1040513元首期款,余款1030000元以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逾期交房超过240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5%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接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原告于2011年3月2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编号ABC(2010)5006-SZ-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第三人借款10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3月3日至2031年3月1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月供还款。被告于2012年4月6日通知原告验收房屋,原告按时到达验收,但当即指出不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后原告于2012年5月4日用EMS国内特快专递邮寄《关于不符合交房标准的函》给被告,要求完善交付标准后接受房屋,但是被告至今未提供政府部门房屋建筑工程备案验收表及消防、环保等商品房必须经验收合格文书及其他约定的义务,对原告提出问题没有给予回应也没有再通知交房,原告于2012年9月5日向被告书面提交《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解除此合同沟通过多次,并在2012年6月26日、2012年11月1日在大亚湾房管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在被告公司签订二份《关于退房事宜协商的结果》,双方一致同意就退房事宜待被告决策后尽快给予答复,但至今没有答复。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2011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10C**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解除买卖合同后及时退还原告购房款2070513元及给付购房款2070513元的5%即103525.65元违约金,合计2174038.65元;3.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于2011年3月2日签订合同编号ABC(2010)5006-SZ-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4.原告在收到退回购房款中或由被告直接给付银行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5.银行在收到剩余借款和相应利息后及时解除抵押;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C**)及收款收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凭证、被告通知验收房屋邮件单、关于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函、EMS国内特快专递邮寄详情单、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函、关于退房事宜协商的结果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辩称:1.被告交付的涉案房产已经取得各个单项工程验收并竣工验收合格,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不存在任何工程质量问题;2.竣工验收备案表不是房产交付的必要条件及法定要求,原告要求向其提供该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3.被告已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房产接受手续,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4.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或者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涉房产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其解除合同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入伙通知书快递单、快递单、各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关于要求惠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送项目建设情况的函》回函等,拟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第三人辩称:第三人与原告存在按揭合同借款法律关系,在编号为ABC(2010)5006-SZ-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名称为深圳仲裁委员会。因此,本院对第三人与原告的争议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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