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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71号(2)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的“**花园”第11幢2号房,房屋建筑面积共257.44平方米,总购房款为2070513元,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原告应于2010年9月5日之前支付1040513元,余款1030000元以贷款支付;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商品房的,逾期不超过24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24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在收楼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经被告核实后由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完善或支付差价,被告履行保险责任的,不构成迟延支付;等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12条约定:双方同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合同“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取得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商品房验收结论为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原告分别于2010年12月12日及2011年1月14日共支付涉案商品房首期款1040513元。
2011年3月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编号为ABC(2010)5006-SZ-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借贷人民币1030000元用于原告支付购买涉案房屋房款,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2日至2031年3月1日止,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同意将涉案房产向第三人提供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于2011年4月18日按照约定放款1030000元,原告向被告付清购房款。2012年4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伙通知书,原告4月6日收到通知后即前往收楼,但由于原告对涉案商品房的质量存在异议及被告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等原因,原告没有办理交楼手续。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明:2011年12月9日,涉案商品房取得惠州市气象局出具防雷装置合格证书;2012年2月15日,被告取得涉案主体工程环保验收合格;2012年3月24日,被告取得涉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2012年3月31日,被告取得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4月6日,涉案工程取得国土规划验收合格;2012年4月10日,被告取得惠州市东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2012年12月28日,被告取得涉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的验收备案表。
认定以上事实,本院采信了原、被告相一致的庭审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及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入伙通知快递单、各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材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商品房的,逾期不超过240日,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24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取得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商品房验收结论为合格《竣工验收报告》。本案中,涉案商品房已于2012年3月24日取得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商品房验收结论为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12年3月31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发出入伙通知书,原告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因此,被告已构成逾期交付,因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交付未超过合同约定240天的,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不超过24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以及要求被告退回已交付购房款并支付银行剩余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易**与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5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总购房款2070513元的标准向原告易**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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