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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实业发展总公司负担5400元,因撤诉退回原告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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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 斌 生
审 判 员 李 海 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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