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56号
原告:田**,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3302419751017**。
委托代理人:查**,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身份证号码:36213219650304**。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魏**,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诉被告邹**、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查**及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2年02月24日00时20分左右,邹**驾驶粤BC8**重型半挂牵引粤87**挂车行驶到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与石化大道交汇处十字路口时,碰撞由田**驾驶的粤B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受伤在惠阳三和医院住院至2012年3月16日止出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计8553.03元,另该事故造成粤B66**号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坏。该次交通事故经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由被告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计8553.03元。计算依据及标准: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准;2、伙食补助费:11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共住院22天,则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0元/天×22天=1100元;3、护理费:1100元。计算依据及标准:原告因该次事故造成左上肢骨折住院期间且进行手术治疗不能生活自理需要给予护理,计算为50元/天×22天=1100元;4、营养费:1000元;5、车辆事故拯救费:800元;6、车辆损坏维修费:47630元;7、评估费:2000元;8、交通费用:5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人民币62683.03元。经查,被告邹**驾驶的粤BC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粤B7**挂车所有人为被告深圳市**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两车均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有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其中粤BC8**号车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期限均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限额为100万元。粤B7**挂号车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另经查,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因该次交通事故己经履行赔付案外人史**共计90000元,赔付给戚**共计85000元。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原告尚未得到相关赔偿。现为了保障原告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依法判决:l、判定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2、判定被告邹**、被告**公司及被告**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58683.03元,该款由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各限额内先行赔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一、护理费、营养费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二、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三、车辆事故拯救费。根据发票计算,粤B66**号车产生的拖车费为500元。另300元为停车费,是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四、交通费。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五、车辆损坏维修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损依据,且未提供修车费发票,车辆损失应以答辩人定损的28823元为准;六、本案是侵权之诉,答辩人并非侵权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邹**、**公司、**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4日00时20分左右,邹**驾驶粤BC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87**挂车行驶到大亚湾西区龙山一路与石化大道交汇处十字路口时,碰撞由田**驾驶的粤B66**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及粤B66**号车乘客戚**、史**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交通事故经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由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戚**、史**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惠阳三和医院住院22天,期间共发生医疗费用计8553.03元。原告田**的粤B66**号车因本次事故受损,经原告委托大亚湾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大亚湾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田**的粤B66**号车的车损为47630元。原告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原告同时支付了粤B66**号车的拖车费、停车费800元。原告的粤B66**号车于2012年7月维修完毕,原告已经支付修理费47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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