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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00号(3)
二、被告王**应向原告吴**赔偿34460.16元,该部分赔偿款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50万元的限额内向原告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部分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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