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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方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曾**,男,汉族,1955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号码:43292719550916**。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徐 黎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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