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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邓**,女,汉族, 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身份证号码:440825196511050**。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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