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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1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女,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4211261982061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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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曾日华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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