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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8号



原告:胡**,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7809021**。
被告:黄**,女,壮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广西忻城县,身份证号码:45223119740430**。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黄**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柯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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