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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70号



原告:李**,男,汉族,1960年8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5224271960080**。
委托代理人:胡**、梁**,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身份证号码:44090219781022**。
被告:罗**,男,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身份证号码:44092119730729**。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041**。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负责人:黄**。
委托代理人:吴**、曾**,均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诉被告周**、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2日20时5分,原告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从西区响水河方向经石化大道往龙山一路方向行驶,途经石化大道上田路口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告周**驾驶的粤BL**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周**负事故次要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43268.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20时5分,原告李**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从西区响水河方向经石化大道往龙山一路方向行驶,途经石化大道上田路口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告周**驾驶的粤BL**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周**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粤BL**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车主是被告罗**,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投保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90000元,该90000元中的10000元需待原告李**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后方可支付。付款方式为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李**,账号:6217003170002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州上杨支行;
二、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罗**一次性支付9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拖车费、拖车费、修车费等一切赔偿费用)。原告李**及被告罗**在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之前应当向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阳支公司提供李**用药清单、医疗费收据及发票、修理费及停车费发票的原件。付款方式为支付至被告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罗**,账号:622202200801838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滨海支行;
三、原告李**在收到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后十日内应当向被告罗**支付3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赔偿款项支付完毕后不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次事故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李**负担。该款经本院批准缓交,原告李**应自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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