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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8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81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凌**。
委托代理人:张**,女,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0909**。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女,苗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身份证号码:52263219850508**。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女,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51100219890922**。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苑5栋一单元606号房,总房价为19474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无任何理由要求退房的,视为违约,原告同意退房的,被告按商品房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要求退房,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按签订合同总购房款的20%收取违约金38949.4元;3.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经查:2010年11月4日,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签订了一份编号为10C**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苑5栋一单元606号房,该房建筑面积共32.72平方米,总购房款194749元,原告应于2010年11月4日一次性付清总购房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94749元。涉案商品房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产预登惠州字第30001**号。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10C**)及注销合同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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