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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 邹**,男,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05219640308**。
被告:李**,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0726**。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邹**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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