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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韩**,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女,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811982042**。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316**。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赔偿金77065元;三、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花园”1栋一单元2503号房屋,建筑面积82.25平方米,总价款6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1C7**。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为11C7**),同时注销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号为330005**),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还被告刘**已交付的购房款600000元,并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700000元,由原告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本案诉讼费86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费以及解除合同备案登记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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