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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原告:罗**,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7107122**。
被告:万**,女,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5809031**。
第三人:惠州大亚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朱**。
第三人:惠州大亚湾区**村民小组。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
负责人: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万**及第三人惠州大亚湾区**村民小组、惠州大亚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罗**负担2855元,因撤诉退回2855元。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三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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