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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莉姣,女。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荣,男。
一审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郑宏辉,男。
再审申请人石莉姣因与被申请人李道荣及一审被告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郑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石莉姣申请再审称:借款合同项下200万元借款系上海荣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骋公司)出借,借款人系上海万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浩投资公司)、上海万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浩拍卖公司),属于企业间非法融资,应当认定为无效。承诺书项下200万元借款系郑宏辉个人借款,并非同一笔借款,石莉姣是为郑宏辉出具的承诺书项下200万元担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道荣提交意见认为:其为荣骋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有往来实属正常。借款合同约定明确,石莉姣对借款事实是清楚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石莉姣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石莉姣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以及其所担保的借款为当事人间另一笔200万元借款,但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无法采信。原审判决根据借款合同、承诺书等现有证据认定石莉姣作为借款担保人而应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石莉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莉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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