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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新平。
  委托代理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龚晓湘。
  一审第三人茅成俊。
  再审申请人刘新平因与被申请人龚晓湘、一审第三人茅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新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新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新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 许晓骁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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