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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号



原告:杨**,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码:511028197007103**。
委托代理人: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容**。
委托代理人: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赵**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2731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2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的**苑第4栋601号房。该房面积约为75.88平方米,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317178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总房款的30%即人民币97178元于2011年5月21日前付清,余款30%即人民币220000元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7178元,并向原告支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4553元及其他费用1000元。此后,原告的个人按揭贷款一直未成功办理,被告亦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10万元;
三、原、被告就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责任。
本案的诉讼费1280元由原告杨**负担。
上述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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