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0号



原告:罗**,女,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510521197412106**。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