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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1号
原告。师所理人251700.园认购协议书.原告原告:卢**,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身份证号码:362422197912241**。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卢**于2013年1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负担。
审判 长 周 勇
审判 员 李海仁
审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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