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2号
原告:高**,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2521196308041**。
被告:惠阳区**供销社,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41381000019**。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惠阳区**供销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400元。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