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2号



原告: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企业注册号:441300000001**。
法定代表人: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企业注册号:440301103724**。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17元,予以退回358.5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