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3号
原告:瑞安市**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组织机构代码:5753253**。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06**。
法定代表人:葛**。
委托代理人: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5021**。
原告瑞安市**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2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四台“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总价款是112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双方约定“在需方付清全额货款前,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归供方所有”(见合同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第2项)。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告托运交付了机器设备,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2012年7月,因被告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被告被刑事查封,被告厂房内的原告机器设备也一并被查封。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购销合同》,被告返还四台“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2.被告支付首期货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27008元(按照首期货款金额,每天以0.1%计算,自2012年6月22日计算到2013年2月28日,即:112万元×45%×0.1%×252天);3.被告赔偿此次交易中原告遭受的损失27500元(包括其中机器设备的运输费用人民币20000元,调试安装人员的路费及工资7500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解除《购销合同》,被告返还四台“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购销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买卖标的、价格与违约责任;2.货物运输协议,拟证明原告已于2012年5月21日交付了货物给被告。
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3.**数控制备介绍书,拟证明原告机器设备的外观样式。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以此证明原告已将设备托运至被告**公司;2.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是由托运方填写的,不足以证明原告交付货物的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3.原告诉请支付的首期货款违约金没有依据,购销合同第二条没有约定**公司何时支付首期货款,而且到本案起诉前,原告并没有向被告主张首期货款,因此,原告于6月22日起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4.对于调试安装人员的运费和工资的主张没有依据,与合同的约定相违背。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20120509),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四台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型号:**-GP-4Z6T),总价款112万元人民币。合同第二条付款方式规定:出机前付款45%,余下55%货款为收货后六个月内平均分期付款(机器款项未付清前,拥有权属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规定:……2.如果需方逾期支付货款,则需方应从付款日期的一个月后,对逾期付款部分按每天0.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合同规定的供方应履行各项义务作相应的顺延。合同还详细约定机器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期、验货地点、安装及送货方式等。2012年5月21日,原告**公司与江西**汽车(南丰)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公司的数控机床(24件)运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工业区即被告**公司住所地。被告**公司收到上述货物后一直未支付货款,故原告**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求。
另查明,被告**公司的经营者葛**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刑,该公司厂区及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查封。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与原、被告的代理人到现场确认,上述四台“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存放在被告**公司厂区,在公安机关查封的物品范围之列。
又查明,原告**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和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我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告惠州市**眼镜有限公司四轴六头全自动内外圈花式眼镜机四台(型号:**-GP-4Z6T),以上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1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龚**提供担保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山庄**房(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52**号),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12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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