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XX,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翁XX去至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隔田坊天源巷2号,使用特制钥匙打开101房房门后,盗窃得被害人章某某的戴尔牌台型电脑一套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520元。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附近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翁XX查获后,其主动供述了本案事实。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XX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X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翁XX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翁XX去至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永岗隔田坊天源巷2号101房,使用特制钥匙打开房门后,盗窃得被害人莫某某的戴尔牌台式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52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013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附近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翁XX抓获后,被告人翁XX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物台式电脑一套发还被害人莫永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电脑照片、作案工具钥匙照片、《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穗开价鉴[2013]8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增城市公安局白石派出所出具的2份《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永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材料、被告人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