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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71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绰号“胖子”、“肥仔”),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XX(绰号“老杨”),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袁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XX、袁XX伙同同案人“老李”、“老雷”(均另案处理)去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来安三街2号的广州捷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外,采用翻墙入内、内外接应、再用摩托车运载的手法,盗窃得该公司粤AK9588货车内的LG 82TR NP 25KG/BAC丙烯腈-苯乙烯树脂975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27.5元)及TYSTRON 特塑强 4520 25/KG BAG共聚甲醛255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35元),得手后销赃获利,所得赃款分用。
    次日凌晨,被告人王XX、袁XX再次伙同同案人“老李”、“老雷”去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贤江村贤江1号的广州长霖塑料制品公司原材料仓库外,采用上述同样手法,盗窃得该公司禾元T30S聚丙烯3050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245元),得手后销赃获利,所得赃款分用。
   2013年9月1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将被告人袁XX抓获;同日21时许,在广州市萝岗区东区将被告人王XX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袁XX与人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袁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袁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XX、袁XX伙同同案人“老李”、“老雷”(均另案处理)去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来安三街2号的广州捷晟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仓库外,采取翻墙入内、内外接应、摩托车运载的手段,窃取该公司车牌号为粤AK9588货车内的LG 82TR NP 25KG/BAC丙烯腈-苯乙烯树脂975公斤(价值人民币18427.5元)及TYSTRON 特塑强 4520 25/KG BAG共聚甲醛2550公斤(价值人民币34935元)。销赃后,赃款由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分用。
    次日凌晨,被告人王XX、袁XX再次伙同同案人“老李”、“老雷”去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贤江村贤江1号的广州长霖塑料制品公司原材料仓库外,采取上述手段,窃取该公司禾元T30S聚丙烯3050公斤(价值人民币33245元)。销赃后,赃款由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分用。
   2013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袁XX、王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害单位广州捷晟物流服务有限法定代表人何明建的陈述、广州长霖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报案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王某、乔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路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与赃物同类物品照片、作案工具摩托车照片、《扣押清单》、电话通话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出库单》、《送货单》、穗开价鉴[2013]807号、8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痕迹检验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永和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王XX、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袁XX与同案人共同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袁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XX、王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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