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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XX”),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XXXX,文化程度中专,住XXX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昌共,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黄昌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原系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的IE技术员。2013年8月27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李XX利用上班之机,将放置于公司三楼Bay0622斑马打印机生产线旁的两排斑马打印机头共计60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661.2元)私自取走,并转移至公司围墙旁存放。次日7时许,被告人李XX下班后去至公园围墙旁,将上述打印机头盗出公司。
   2013年9月13,被告人李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退交上述全部打印机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XX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李XX是初犯、偶犯;二、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李XX主动退还全部赃物。希望法院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报案委托书》、委托报案人赵永霞的陈述、证人张永恩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经被告人李XX指认)、赃物照片(经被告人李XX签认)、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经被告人李XX签认)、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工作职责》、《证明》、《扣押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出具的东区派出所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害单位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对被告人李XX表示谅解。被告人李XX于2013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处于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单位捷普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穗公(萝)行罚决字[2013]008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李XX有劣迹,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三、本案赃物被缴获,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李XX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XX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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