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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绰号“阿泉”),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于XXX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XX(绰号“阿龙”),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X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XX,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XXX,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XX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XX,男,1988年4月7日出生于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XX,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于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X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何XX在广州市萝岗区镇龙村向南路1号附近的士多店与被害人冯XX等人因赌“三公”发生矛盾继而产生肢体冲突,离开现场后,其致电被告人何XX求救。随后,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另案处理)闻讯去至上址,与手持铁管的被告人何XX对被害人冯XX、冯XX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两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冯某权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人民币2万元,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XX、何XX、何XX、何XX、何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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