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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6号(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温斯斯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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