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26号(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何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温斯斯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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