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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6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萝检公刑诉[2013]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XX未考取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谭某某、黎某某(四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三路中心双黄实线北侧路面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南云一路路口时,遇梁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方向系不合格的粤X263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X22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南翔三路中心双黄实线以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往北左转弯行驶,当被告人陈XX驾驶摩托车欲绕过大货车车头时,摩托车车头与大货车的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谭某某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系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双肺、心包、肝脏破裂死亡)、摩托车上另两名乘客黄某某、黎某某轻微伤及被告人陈XX受伤的严重后果。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黄某某、黎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粤X2287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主向被害人谭某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陈XX家属向被害人谭某某亲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并得到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XX驾驶1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沿广州市萝岗区南翔三路中心双黄实线北侧路面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南云一路路口时,遇梁某某驾驶1辆车牌号为粤X26387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牌号为粤X2287挂的重型平板半挂车沿南翔三路中心双黄实线以南第一条机动车道由西往北左转弯行驶。当被告人陈XX驾驶摩托车欲绕过大货车车头时,摩托车车身右侧与上述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谭某某、黄某某、黎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谭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系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双肺、心包、肝脏破裂死亡;被害人黄某某、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XX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车牌号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三人(四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逆向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梁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禁行区域的道路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谭某某、黄某某、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陈XX在事故中亦受伤,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后于2013年9月7日主动到交警部门协助调查。
   案发后,上述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主向被害人谭某某的亲属支付丧葬费人民币27000元。被告人陈XX的亲属已代为向被害人谭某某的亲属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3000元。被害人谭某某的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陈XX,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XX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肇事机动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黄某某、黎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刘敏锐、周文华、谭护勇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据》、《谅解书》、户籍材料、被告人陈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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