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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62号(2)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陈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庆国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进平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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