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萝法刑初字第76号(2)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一、被告人陈XX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陈XX入户盗窃,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四、部分赃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陈XX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陈XX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部,返还给被害人蒋XX(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XX(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林航宇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靳 梦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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