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月4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字〔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老乡同事吃饭喝酒后,走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皇庭湾建筑工地旁马路的拐弯处时,恰巧司机颜某某驾驶一辆泥头车快速经过,黄某某认为泥头车碰到他的脚,而颜某某认为黄某某走在路中间,双方发生争吵。黄某某不服气,踢了该辆泥头车的车门,司机颜某某及其妻子高某某见状下车与黄某某继续争吵,颜某某的儿子颜某过来后,与黄某某两人扭打在一起,被害人高某某用手抓黄某某,被黄某某甩开,黄某某朝高某某脸部打了一拳后,致其右侧鼻骨骨折。随后,颜某某、黄某某双方都叫朋友过来进行互殴,直到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经鉴定,高某某的伤势属于轻伤,颜某某、颜某的伤势属于轻微伤。2013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高某某、颜某某、颜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6万元。被害人对此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回执)、调解书、收条、关于不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的申请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颜某某、颜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的建议,量刑偏轻,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佳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