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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1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的报案。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3日,我通过阿里巴巴搜索麻黄草,购买了2次麻黄草饮片,每次100公斤,每次都是支付1030元。我又在网上购买了三次麻黄草,都是用来做制毒样品的。2013年4月8日,我从网上买了100公斤溴代苯丙酮,共花了28005元,买回来就开始制作麻黄素,在家一楼进行了三次试验,都没有成功。2012年11月,我到内蒙赤峰市想找当地农户购买麻黄草,但是因为下雪了没存货,就在一农户家院子里拾取约5公斤的麻黄草鲜草,带回家做试验,成功提取了麻黄素半成品。通过在网上搜索,谈好价格是22元/公斤,对方要求至少订一吨,总价是22300元,除了发霉丢弃的和适用的麻黄草,剩下的麻黄草约800公斤左右。谈好后,我3月初就坐火车到安徽毫州,对方将麻黄草分成40包通过物流快递给我,我发现麻黄草发热有水分,就叫人用三轮车将麻黄草拉回家里。过了几天,麻黄草开始发霉长虫,5月5日左右,我叫人用三轮车将麻黄草拉到大亚湾西区我姑姑家里存放。我在网上搜索麻黄素的提炼合成方法,我觉得提取麻黄素成功后,在网上看到有制作冰毒的资料,准备制作冰毒。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将三口烧瓶敲碎了,将碘和红磷丢到家旁边的垃圾堆。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3年5月11日早上,有四五个警察站在我家一楼门口叫开门,当我走到二楼的时候,闻到一股很刺鼻的臭味,我老公罗某某说没事,并叫我把四楼房间内的电脑硬盘及手机卡保管好,我回到房间就把硬盘拔开电源拆了下来,也把手机卡拆了下来。大概二个月前我发现有五六包草放在家里,大概四月初,那些草就没放家里了。罗某某是用我淘宝的账号购买的,也是用我登记的银行卡付款。我与罗某某于2011年11月到北京、内蒙赤峰旅游,停留了三四天,之后,罗某某一个人还去过内蒙赤峰。家中放有的十多箱圆饼状普洱茶,是罗某某在四五年前购买的。
4、证人罗某甲的证言:在案发十多天前,我进房子一楼,发现有刺激气味,我问我三儿子罗某某在干什么,他说是在搞实验。以前我惠东老家村里有很多人制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我看一楼停车库放有很多瓶瓶罐罐,就有担心,就问他是不是在制毒?他说没有。我曾警告他不能搞那些毒品。
5、证人罗某乙的证言:我看到家里一楼内堆放有一些物品,闻到有一股刺鼻的味道。
6、证人林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下旬,我闻到一股难闻的味道,我和旁边开档的人去新澳大道姓罗的家里找他,他说会注意并会处理好它,他做了排气扇并用一块布遮住,味道是少了点,但还是有。5月初,我们是在受不了才报派出所。
7、银行卡客户查询:证实罗某某在建设银行的账号上,于2013年1月29日转账23000元,2013年4月5日消费了28005元。
8、提取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在某某号罗某某家里提取三角烧杯1个、烧杯4个、玻璃瓶1个、不锈钢锅1个、铝锅1个、加热棒1个、硫酸铜1瓶、草酸1瓶、无水氯化钙1瓶、甲胺水溶液37瓶、溴代苯丙酮20公斤、白色胶罐1个、黄色陶瓷碗1个、蓝色圆铁罐1个、长颈圆形玻璃瓶1个、米黄色胶罐1个、银白色铁罐1个、白色圆形胶桶1个、电磁炉1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1个。在大亚湾西区提取麻黄草800公斤,侦查人员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大亚湾澳头罗某某住宅,在现场搜出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罗某某对麻黄草存放地点和家里一楼进行指认。
10、电脑存有麻黄碱或其盐酸盐的制毒方法。
11、制毒工具及原料在阿里巴巴账号的交易记录,证实罗某某从2012年8月至2013年5月购买甲苯、麻黄草及漏斗、烧瓶等物品。
12、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对现场桶装、瓶装液体抽样检测,检出乙酸甲酯、苯基丙酮、丙酮、甲胺、溴代苯丙酮、乙醚、三氯甲烷、甲苯及二甲苯等成分。
13、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1日9时30分许,派出所民警在某某号巡查出租屋时发现屋内传出刺激性不明气味,民警进屋检查时发现一楼厕所内的铁桶装有溴代苯丙酮、甲胺水及甲苯等化学原料泄露产生化学反应,罗某某有涉嫌制毒的嫌疑,于是将罗某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利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溴代苯丙酮提炼意图制造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对制造麻黄素的目的口供存在反复,时而供认是制冰毒,时而否认制毒,称系掺入茶叶中进行销售,但在当庭中供认侦查阶段系为了避重就轻,谎称将制造麻黄素掺入普洱茶叶进行销售。结合被告人罗某某着手实施制毒的行为是在2012年8月后,而普洱茶叶系在2007年购入,并未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将麻黄素掺入普洱茶中,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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