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1号(3)
被告人罗某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在其住处一楼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试制冰毒,且公安机关在其住处中缴获制毒物品和制毒工具一批,以及网上购买制毒原料的书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制成冰毒,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已经着手实施制毒的犯罪行为,已经是犯罪未遂,且直至案发时,仍有制毒原料在进行化学反应产生刺激性气味,故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某对制造毒品罪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在某某号罗某某家里提取三角烧杯1个、烧杯4个、玻璃瓶1个、不锈钢锅1个、铝锅1个、加热棒1个、硫酸铜1瓶、草酸1瓶、无水氯化钙1瓶、甲胺水溶液37瓶、溴代苯丙酮20公斤、白色胶罐1个、黄色陶瓷碗1个、蓝色圆铁罐1个、长颈圆形玻璃瓶1个、米黄色胶罐1个、银白色铁罐1个、白色圆形胶桶1个、电磁炉1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1个、麻黄草800公斤,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保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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