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8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50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廖某某,均为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男,1982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惠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址:惠阳区淡水镇 (系粤LL3**号车车主)。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演达一路。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惠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工贸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会东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某某工贸公司、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朱某某诉称:20l3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段某某驾驶粤LL3**号中型货车,行驶至大亚湾澳头某某号,因倒车碰撞原告位于大亚湾澳头某某号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需负事故责任。因事故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坏,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无故拖延进行损失评估。原告于2013年的5月8日已告知被告段某某、某某工贸公司、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委托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对原告受损房屋作出了如下鉴定意见:对受碰撞的梁作加固处理,对房屋破损处作修复处理,并作出了一份加固工程预算书,预算加固工程款为l50651.27元,该项鉴定费用25000元由被告某某工贸公司支付。为了进一步确定该受损房屋的损失情况,原告于2013年7月5日书面告知被告段某某、某某工贸公司、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委托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预算进行价格评定,经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07月22日对该预算进行价格评定,评定加固的金额为:119873元。事故车辆粤LL3**号桥车,在事故发生之时已向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投购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商业险》,并且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的有效期间之内。原告认为:本案事故经认定由被告段某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过错,原告对事故不需承担过错,因被告段某某所驾车辆在事故发生之时由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应当在其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先行赔付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对超出交强险保额部分的损失,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由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在其第三者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责任,同时被告某某工贸公司作为粤LL3**号车车主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l、判令被告段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合共133873.00元,其中包括:房屋加固费用:119873元、价格评估费:12000元;交通费:2000元。2、判令被告段某某、被告某某工贸公司、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段某某、某某工贸公司、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l3年3月31日10时,被告段某某驾驶粤LL3**号中型货车,行驶至大亚湾澳头某某号,因倒车碰撞原告位于大亚湾澳头某某号的房屋,造成原告房屋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了2012337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和被告某某工贸公司委托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某某号的房屋进行了鉴定,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货车碰撞悬挑梁对房屋整体的安全性影响不大,造成局部损坏,相邻部位受到一些震动。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屋需修缮使用。处理建议为:对受碰撞的梁作加固处理,对房屋破损处作修复处理。”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加固工程预算书”,预算该房屋的加固造价为150651.27元。被告某某工贸公司支付了房屋安全鉴定费25000元。房屋安全鉴定作出后,原告委托广东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房屋的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广东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经评估,原告的房屋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19873元。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2000元。原告在房屋安全鉴定及房屋损失鉴定的过程中,均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派员参加鉴定和评估,但被告某某保险惠州支公司未派员参与鉴定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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