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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负责人:戎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系该行员工。
被告一:惠州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二:刘某某,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三:叶某某,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滨海支行)诉被告惠州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刘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钟新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森洪、谢学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大亚湾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刘某某、叶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20080227—2012年(滨海)字第0814A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000000元,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原材料购买),贷款发放日为2012年8月15日,借款期限7个月,贷款利率执行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在合同载明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为担保上述债务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二刘某某、被告三叶某某签订了200802272012年(最高额保证)字第0814A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在最高额5000000元余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以上贷款已全部到期,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欠款情况如下: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7286.83元,截至2013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90353.24元,合计2087640.07元。上述逾期贷款,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97286.83元以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两项合计2087640.07元。2、被告二及被告三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发生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借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00万元的事实;2.小企业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借款200万元的事实;3.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4.本息清单,证明被告一违约欠款的事实。
被告某某公司、刘某某、叶某某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了20080227—2012年(滨海)字第0814A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原材料采购),贷款发放日为2012年8月15日,借款期限7个月,贷款利率执行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0%,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的,在合同载明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叶某某签订了200802272012年(最高额保证)字第0814A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刘某某、叶某某为被告某某公司在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8月13日期间在原告处发生的借款,在最高额500万元的余额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将200万元借款发放给了被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借款后,只支付至2012年11月之前的利息,并于2012年12月20日归还本金2713.17元,其余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2013年5月24日,原告某行滨海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某某持有的惠州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65%的股权,查封期限一年;在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刘某某名下位于惠州下埔某某台B座1901房之9号房、面积为31.11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48**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以1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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