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大亚湾澳头。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惠州市惠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某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阳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亚湾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1月7日,被告与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自1993年1月8日起至1993年4月8日止,月利率为8.64‰。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于1992年1月8日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抵押人代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
2005年7月20日,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80万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5年9月7日,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二)》,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
2012年7月26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某有限公司。2012年9月18日,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前称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与某某有限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
2013年2月28日,某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2013年3月22日,某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某有限公司与原告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并向被告催收欠款本息。综上,上述债权转让,均已依法通知被告,原告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被告尚欠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约300万元(利息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金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3.申请书、借款单位当事人资格认定书、借款专用印鉴卡、抵押贷款合同、借据,证明工行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工行已按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4.催收贷款通知书12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5.债权转让协议,证明某某银行省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6.债权转让合同,证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某有限公司;7. 债权转让合同,证明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8.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诉讼时效中断;9.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证明债权转让已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诉讼时效中断。补充证据10.协议书,证明抵押人通过回赎抵押物,于2007年2月14日代被告偿还了20万元本金。
被告大亚湾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7日,被告与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为8.64‰,贷款期限自1993年1月8日起至1993年4月8日止。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于1993年1月8日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1995年1月28日、1995年5月15日、1996年1月17日、1996年5月27日、1996年11月10日、1998年8月20日、1999年12月13日、2000年4月10日、2001年5月10日、2001年11月10日、2002年9月10日、2005年4月20日,某某银行惠阳县支行(后改为某某银行大亚湾支行)向被告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被告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承诺履行还款义务。
2005年7月20日,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20080000**),协议约定: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将享有被告截止2005年4月30日的上述债权(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2006年3月4日,某某银行广东省分行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在《南方日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之后,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于2007年7月25日、2009年7月17日、2011年7月5日在《南方日报》向被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2012年7月26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办事处)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包括被告上述债权在内的52户不良贷款债权整体转让给某某有限公司。2012年9月18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在《南方日报》向被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公告》。2013年1月8日,原告惠阳某某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成交竞得上述债权。同年2月28日,某某有限公司与原告惠阳某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惠州大亚湾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惠阳某某公司。2013年3月22日,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某某控股有限公司、原告惠阳某某公司三方联合向被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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