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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玖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伟芬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妙福
委托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玖庆、陆伟芬因与被申请人孙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玖庆、陆伟芬申请再审称:一、孙玖庆对被继承人孙玖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遗产;二、孙玖玲已于生前将系争借款赠与孙玖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再审。
孙妙福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玖玲的遗产分割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予以确认,非本案处理的范围。孙玖庆与陆伟芬主张孙玖玲已于生前将系争借款赠与孙玖庆,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孙玖庆、陆伟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玖庆、陆伟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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