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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美芳
   委托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旻,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正萍

   委托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伟富
   再审申请人黄美芳因与被申请人李正萍、陈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美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未查清钱款交付的事实;二、李正萍明知借款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再审。
  李正萍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黄美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正萍提交的借条、谈话录音以及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黄美芳主张系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黄美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美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代理审判员 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 严怡婷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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