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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蕾。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卿,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玉井光一。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嵨成博。
  委托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蕾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飞蕾公司委托代理人谈盈东、赵文卿,被上诉人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耀刚、陈建华,被上诉人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耀刚、黄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46,576元,退还上诉人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壮春晖
代理审判员 马清华
代理审判员 傅伟芬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谷嘉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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