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6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悦,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冀英,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海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沪检民抗[2013]3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沪高民一(民)抗字第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乙和代理检察员章某某出庭。申诉人横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刘悦,被申诉人中铁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8月2日,一审原告中铁三局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11月22日,中铁三局与横海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将中铁三局总包承建的江海高速公路工程中的JH-RG1标雪岸互通主线等相关工程分包给横海公司,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工作内容、物资供应、工程计量及结算、违约处理等权利义务。横海公司进场施工后,未严格履行合同,施工、资金管理混乱,工期严重滞后,常以不正常施工为由,逼迫中铁三局超范围付款。2010年春节前,横海公司多次指使民工、材料供应商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扰乱中铁三局的正常工作,工程也处于停工状态。为此,中铁三局发函给横海公司,要求其信守合同,尽快解决问题,横海公司接函后,虽承认了错误,但仍不解决实际问题,仍不断指使民工到中铁三局闹事。由于横海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且业主也要求更换施工单位,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中铁三局于2010年2月11日发函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横海公司做好撤场工作,但横海公司却表示一定要在收到合理工程款后才同意撤场。经核查,中铁三局已支付、代付工程款、材料租金、民工工资等共计26,656,169元,而双方确认的工程款为17,238,239.31元,再扣除工程结束后才能返还的质保金3,120,046.99元及民工工资保证金312,004.66元,共计应付款为20,670,290.96元,实际上中铁三局已超付工程款5,985,878.04元。故提起诉讼,要求横海公司退回多收的工程款5,985,878.04元。一审诉讼中,中铁三局以鉴定报告中方案一的鉴定金额作为横海公司的工程款,明确要求横海公司退还多收的工程款7,789,785.07元[具体计算方法:32,286,596元(鉴定报告方案一)-26,656,169元(垫付款)-2,797,306.91元(垫付款)-10,622,905.16元(甲供材料款及其他付款)=-7,789,785.07元]。
一审被告横海公司则要求驳回中铁三局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判令:1、中铁三局支付合同内工程款14,234,664元[40,940,833元(鉴定方案二)-26,706,169元];2、中铁三局支付合同外工程款3,766,131.76元[13,954,594元(末次结算表中的合同外工程款)-9,530,050.24元(合同外混凝土款)-658,412元(中铁三局确认的补偿材料款)];3、中铁三局支付强行清场造成的财产损失4,856,039元;4、中铁三局支付因待工造成的人员工资损失824,600元、待工待机损失159,600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22日,中铁三局(签约承包人)与横海公司(签约分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载明:分包工程为江海高速JH-RG1标雪岸互通主线及匝道桥梁、主线中桥、支线上跨及通道、涵洞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暂定为30,858,918元(人民币,下同),各项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表》,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可以调整,工程量为暂定量,结算按现场实际完成计算;开工日期定于2008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为张某乙,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为陈某甲;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及费用承担如下: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用电,电费按承包人实际交付自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用电量按所接电表显示数字为依据,分包人分包范围内除去钢筋、水泥、外加剂、钢绞线、支座、锚具、伸缩缝原材试验费用和标准试验由承包人承担外,分包人自购原材试验和其它试验应按试验项目及次数提交试验费用给承包人,其试验费用按当地市场价50%收取,费用自每月分包人计量款中扣除;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工程所用钢筋、水泥、外加剂、钢绞线、支座、锚具、伸缩缝,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合同还对其他内容作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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