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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6号 (3)
  一审判决后,横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机械适用合同条款确定的工程款与市场价格确定的工程款相差28.5%,违背建筑业行业惯例;一审认定的被上诉人已付款中包括其未确认部分与实际不符,不应予以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合同外工程项目未包括在审价鉴定结论中属违法;清场后上诉人损失的材料、机械费用不应按照被上诉人递交的表格确认;误工待机费用应计算在工程款内。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合同工程款726,532.84元、材料款4,856,039元、合同外工程款3,766,131.76元、人工工资损失824,600元、待机损失159,600元。
  被上诉人中铁三局辩称,本案工程款经审价鉴定属实,横海公司的上诉缺乏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二审中,原鉴定单位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二审的要求对案件所涉工程进行了补充鉴定,结论为:江海高速JH-RG1标新增合同外(施工)项目:
  一、双方协商一致工程款金额为(六项)734,700元
  1、沿海高速公路上钻孔桩施工补偿费用22,750元;2、宁启铁路以西U型槽使用搅拌站砼补偿费用91,040元;3、项目部租赁搅拌机一套,由横海公司负责安装、调试以及买配件等补偿费用79,186元;4、如场河桩基发电机补偿费用25,240元;5、钻孔桩机械待工费补偿费用126,484元;6、便道、便桥费用390,000元。
  二、上诉人认为双方无争议部分
  上诉人认为根据2010年6月8日被上诉人回函确认范围,除前述六个项目外,被上诉人当时另确认了五个项目工程款共计586,165元,具体项目为:1、主线右幅13~15#墩箱梁钢筋加固使用钢筋型号问题及造成多消耗4吨多钢筋4,350元;2、主线左幅13~15#墩箱梁钢筋使用钢筋监理检查为不合格钢筋,后加固钢筋10T,金额4,500元;3、预制箱梁,造成3片端头梁报废,金额100,000元;4、项目部只负责安装好配电箱,未拉电线二级配电箱,由桥梁队自己采购并安装,要求补充该部分费用,金额203,315元;5、沿海高速公路上防护措施及防护人员工资,金额274,000元。
  被上诉人认为,上述项目为当时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构,但上诉人未对整个结算确认,故被上诉人只确认在审价会议时确认的上述六项目金额。
  鉴定人认为,上诉人只递交了2010年6月8日被上诉人回函,无其它相关书面资料,故无法核实相关费用,“由法院裁决”。
  三、上诉人认为合同外争议部分,包括“为抢工期,林某某经理要求增加主线右幅10~12工作面所增加的人工、机械、材料费用,金额41,783元”等六项,涉及工程款共计728,815元
  被上诉人认为,双方本来即存争议,其不认可该部分金额。
  鉴定人认为,上诉人只递交了2010年6月8日被上诉人回函,无其它相关书面资料,故无法核实相关费用,“由法院裁决”。
  二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8日,华海公司向上诉人出具《回函》,称上诉人“近日两个函件收悉,针对贵公司承建的江海高速公路JH-RG1标项目末次结算事宜”等答复如下:“我公司已超付贵公司工程款6,625,259元”等等;“总说明、详细说明及汇总表附后”。随函附《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末次结算总说明》(内容详见前述查明事实)、《上海横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末次结算详细说明》(以下简称详细说明)、《江海高速公路JH-RG1标横海公司结算费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细说明载明:一、合同内工程:“以2010年3月3日我公司会同业主指挥部、雪岸镇政府三方共同盘点的现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乘以原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等;二、合同外工程:共二十六项,双方协商无争议项目十一项,应结算金额1,320,865元等。汇总表载明:合同外无争议部分1,320,865元:1、主线右幅13~15#墩箱梁钢筋加固使用钢筋型号问题及造成多消耗4吨多钢筋4,350元;2、主线左幅13~15#墩箱梁钢筋使用钢筋监理检查为不合格钢筋,后加固钢筋10T,金额4,500元;3、便道、便桥费用390,000元;4、沿海高速公路上钻孔桩施工补偿费用22,750元;5、预制箱梁,造成3片端头梁报废,金额100,000元;6、宁启铁路以西U型槽使用搅拌站砼补偿费用91,040元;7、项目部只负责安装好配电箱,未拉电线二级配电箱,由桥梁队自己采购并安装,要求补充该部分费用,金额203,315元;8、沿海高速公路上防护措施及防护人员工资,金额274,000元;9、项目部租赁搅拌机一套,由横海公司负责安装、调试以及买配件等补偿费用79,186元;10、如场河桩基发电机补偿费用25,240元;11、钻孔桩机械待工费补偿费用126,484元。三、合同外争议部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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