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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0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标,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黄田镇黄田寨村X组X号。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标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南路华林国际玉器城B区7010档,向被害人张某购买87个“白某”玉镯,并约定由陈某标将货物卖出后再支付货款121800元。被告人陈某标在收取被害人给付的87个“白某”玉镯后,将上述物品销赃得款人民币122800元,后关闭电话号码逃匿,并将上述款项花光。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陈某标无视国家法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意见,其辩称只是帮被害人代卖某,并非诈骗被害人货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目前暂没赔偿能力。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康王南路华林国际玉器城B区7010档经营玉石生意。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标与被害人张某约定,被告人陈某标向被害人张某购买87个“白某”玉镯,由陈某标将货物卖出后再支付货款121800元。被告人陈某标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并收取了被害人给付的87个“白某”玉镯后,将上述物品销赃。后被害人张某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标催收货款,被告人陈某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继而关闭电话号码并逃匿。

另查明,2013年3月19日,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于2013年3月19日报案。201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玉镯照片,证实涉案玉镯外观、质地及质量等相关情况。

3、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实2012年12月5日,陈某标以每个1500元的价钱,向被害人购买87个“白某”玉镯共计121800元,后一直未付款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12年12月初,陈某标打我的手机称要买一些较便宜的玉镯,我约他过两天过来看货。2012年12月5日10时左右,我在荔湾区华林国际B区7010看档,陈某标如约来到,我就拿一些较便宜的玉镯给他看。谈好价格后,他就在我的送货单上签名以每个人民币1500元要了25个“白某”玉镯,离开前他问我还有没有这种货,我称家里还有。他给我一张名片并叫我将存货送到他档口(名片上印的广州市下九路名汇大厦A座3008室),他走后我就去取了62个这样的玉镯按名片上的地址去找他。我又带来62个“白某”玉镯、20个“油花”玉镯(每个700元)和29个“花青”玉镯(每个500元)并在之前他签名的送货单上写上20个“油花”玉镯(每个700元)和29个“花青”玉镯(每个500元),他接过货后说要等货卖出去了才给钱我,我拿着他签名的送货单就走了。12月7日上午10时左右,他来到我档口将20个“油花”玉镯和29个“花青”玉镯退了给我,称买家不要这两种货,另那87个“白某”玉镯已经出手了,要等买家付款后才能给钱我,大概要10天左右,我和他谈完后,就在他签名的送货单上将写上20个“油花”玉镯和29个“花青”玉镯划掉了,之后他离开了,在他离开之前他称可以介绍一些客户给我做生意,要求我将卖给他的87个“白某”玉镯再便宜一点,我们就将价格定在每个1400元。过了10天左右我打他的手机,他在电话里称钱没有到,要我再等几天。又过了几天,我打他的电话,他又称可能是要过年了较紧张,钱还没有到还要等两天。几天后我再打他的电话,他再次说钱没有到。当时就快过年了,公司催我结账,我就急了,叫他提供买家的电话由我亲自打电话去追,他说我们之间有个转手的价格不便告诉我买家的电话并叫我再等几天,我没有办法只能等。到2013年1月份我再打他的电话,这次他说钱已经到了,并叫我发一个工商银行账号给他,我就将账号发了给他,但他一直没有将钱划过来,我就不断打电话给他,他一次又一次地在电话里推脱,要么说出差要么称明天汇钱等等。到了2013年1月21日我再打他电话时,他的电话就停机了。他电话停机后我就到他名片上广州市下九路名汇大厦A座3008室,但关门了。2013年3月初我再去了名汇大厦A座3008室,看见一名叫阿亮的男子,他称陈某标是他的合伙人,将他的货骗走了,后来我通过各种渠道去打听陈某标的消息但都没有下落。我被骗了87个“白某”玉镯,价值人民币121800元。我于2008年认识陈某标的,当时我在旧的华林玉器大楼租下了他的档口,我们还签过合同。我能提供同一批次的质量和颜色金的手镯两个款式,供参考,价钱也接近。证书编号分别为G1224273-00432和G1224273-00433。我给陈的玉手镯与我提供的样品单价要高一点,全部都是扁的那一款式(证书编号分别为G1224273-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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