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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02号 (2)

附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辨认出陈某标就是2012年12月5日诈骗其87个“白某”玉镯的人。

5、证人史某的证言:我从三年前就来张某这里打工,主要是在广州市荔湾区华林国际B区7010帮看档口,负责玉器的看管及销售。2012年12月的一天,有一个男子来到我们档口跟我老板娘谈生意,我听他说要那些便宜点的玉镯,老板娘就拿了些1000多元的玉镯给他看,他们谈好价钱后,当时就拿了一扎手镯(约20多个)说去给他的客户看,我老板娘也跟着去;第二天,那名男子拿了另外一扎玉镯来档口还给老板娘,我才知道老板娘除了在档口拿的玉镯,还在家里拿玉镯给那名男子。后来我老板娘几次在档口打电话给那个男子对方都托辞不给钱,我向老板娘了解才知道那名男子共拿了老板娘87个“白某”玉镯没有给钱。当时那名男子有写一张收条给老板娘,我看过,87个“白某”玉镯,每个1500元,总价值121800元。

6、证人林某的证言:2009年6月份,我与香港朋友陈某、广西人陈某标合伙做玉器生意,我出资25万元,陈某出资40万元,陈某标以懂玉器技术参股,我占四成股份,陈某和陈某标占六成股份。我们三人合伙做玉器成立的公司叫做“恒永泰珠宝”,没有注册,只是口头协议,公司地址是广州市下九路名汇大厦A座3008室。我负责日程管理,主要负责记账和出货及现金管理,陈某标主要负责看石、买石和锯石,陈某没有参加实际经营。约去年12月,我到玉器街一个江西女老板(张某)拿货时才知道陈某标拿了她一批玉手镯,至今未付款。陈某标是以我们公司名义要这批玉手镯的,但我接货后到出货约一个星期的时间就付款给陈某标了,当时我一共给了陈某标10万元人民币,但陈某标拿到款项后却没有还给对方。我今年2月25日至今,都没有联系到陈某标,打他的电话已关机,在玉器街附近也没有见到他,他拿走公司一批玉器至今未归还。

附辨认笔录,证人林某辨认出陈某标就是在2012年12月份以代售玉器名义骗走华林国际B区7010档江西籍女老板80多个玉手镯的人。

7、证人陈某的证言:我和陈某标是玉器生意的合伙人,他是我姨仔任某的丈夫。2009年6月份,我与林某和陈某标合伙做玉器生意,我出资人民币40万元,阿亮出资人民币25万元,陈某标没有出资,以懂玉器参股,我和陈某标各占三成股份,阿亮占四成股份。我们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大家都讲个“信”字,公司也没有注册,公司地址是广州市下九路59号名汇大厦A座3008室。陈某标负责造货,阿亮负责出货和财务,我只投资,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所以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我们合伙的公司阿亮还在经营,但公司被陈某标私自拿走约150万元人民币的玉器。陈某标是否骗走其他客户玉器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很多人向陈某标追债。

8、证人任某的证言:2013年1月份的时候,华林国际B区7010档的档主来到我位于荔湾区名汇国际玉器广场一楼116档A5的档口找我,称我老公拿了其10多万元的手镯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还没有给钱,问我知不知道我老公在哪里,我说我不知道他在哪里,也不知道有这件事,我是后来见到我老公问他,他说是有这事,但是钱在阿亮那里,因为要货的客人是阿亮的客户,阿标他只是做担保,后来那个客户的货款也已经给了阿亮,但阿亮扣了几万,所以没有钱给华林国际B区7010档的档主,阿标要我给钱他还给华林国际B区7010档的档主,我没有钱给他,又怕他这样会连累我,于是我在2013年1月份在那个华林国际B区7010档的档主来找过之后就与我老公陈某标离婚了,之后他的事我也不清楚。离婚后陈某标有时也会打电话回来问女儿的情况向我要钱用,但我没有钱给他。最后一次见面是在2013年2月15日左右,之后就没有再见到他了。我们是在前年和别人合伙开了一间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名汇大厦A座3008室有一间办公室,名汇国际玉器广场二楼有一个档口(2118之6),档口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因为租期到了就没有再租档口),主要是买玉石回来加工后再卖出去,陈某标负责切料的工作。我们公司是没有注册的,也没有法人代表。陈某标在外面向别人拿货一般都是和阿亮两个人去拿货的,也没有拿回来档口卖过,平时他们也经常自己在外面倒卖一些货物赚取中间价。我不知道他在华林B区7010档拿了货物,我也是事后该档主来找我时才知道的,我也问过陈某标证实是有这回事。我和陈某标是2004年认识结婚的,他是广西人,37岁,他一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也经常有赌波,他所赚取的钱都被他买彩票和赌波花掉了,一分钱也没有交到家里来,现在他是什么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9、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荔价认鉴(证)[2013]1号《价格证明》,证实鉴定部门经对市场价格调查和咨询,送鉴的贰只与涉案物品同一批次、形状和物质结构一样、质量和颜色相近的翡翠手镯样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2年12月5日)的市场参考价格为500元人民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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