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23号 (2)
一、广州市荔湾区东?镇增?村步?巷3XX号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权属证号:穗芳府地字第007934号)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广州市荔湾区东?镇增?村步?巷616号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权属证号:穗芳府地字第004176号)归原告李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739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伍慧鸣
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
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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