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黄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广X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某。
负责人:陈某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务:该行干部。
原告黄某诉被告颜某、第三人某(以下简称云X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莹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颜某、第三人云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东3X号4XX房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所属夫妻份额的产权归原告所有,该两套房屋欠银行的房贷离婚后由原告偿还。2013年11月,原告依约还清了第三人的全部房贷,但被告却拒绝办理房屋的抵押涂销手续及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办理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路5X-1号4XX房(现门牌地址:荔湾区芳村大道东3X号4XX房)、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的抵押涂销手续;2、依法判决被告在办理完抵押涂销手续后,将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路5X-1号4XX房中被告名下50%的产权份额以及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中被告名下50%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颜某答辩称:1、这件事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为借款人是我方,还款后房产证归还给我方,第三人并没有违规。2、既然夫妻财产各占50%,请法院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我方没有获得一分钱。此份离婚协议我方有重大误解,因为我方不懂法律,离婚协议没有道理、显失公平。我方有许多物业,在东?有三间房屋,财产共有7000多万元。既然我有这么多物业,我只是住其中一间房屋,原告非要告到法院,使我没有房屋居住,没有房屋居住是不可能转户给原告的。原告所说的离婚后的房贷是由原告偿还的,原告只说对了一半,我给了原告十多万元。离婚后我跟原告仍住在一起,感情还是不错的,双方约定三年后复婚。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是给儿女居住的,由于原告不让我住206房,所以我才居住在荔湾区芳村大道东3X号4XX房,我没有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我方是不可能把房屋过户给原告的。我方希望法院公正处理。
第三人云X支行述称:被告颜某于2008年向我行申请50万元综合消费贷款,以颜某、颜冠华共同所有的位于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住宅和颜某、黄某共同所有的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路5X-1号4XX房住宅作抵押,我行依约于2008年11月18日向其发放50万元贷款,期限5年。2013年11月18日该笔贷款正常结清。我行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清手续,并于2013年12月11日将抵押的房产证原件、他项权证原件、涂销证明及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等涂销资料退回给借款人颜某。房屋的共有人持上述资料,自行到房管局办理涂销即可。但房屋共有人有否办理涂销手续完全由其自行决定,与我行已无任何法律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颜某原为夫妻关系。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5X-1号4XX房是登记在原告黄某与被告颜某名下共有的房产,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是登记在被告颜某与案外人颜冠华名下共有的房产。2008年10月27日,被告颜某作为借款人,颜某、黄某、颜冠华作为抵押人与第三人云X支行(原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十三行支行)作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颜某、黄某、颜冠华用上述两房屋作抵押担保。上述两房屋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十三行支行。
2010年10月29日原告黄某与被告颜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黄某与颜某于1985年3月26日在化州市官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拟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书》对子女的抚养进行了安排,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约定:位于荔湾区芳村大道东3X号4XX房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位于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所属夫妻份额的产权归女方所有,皇冠小车(车牌:粤A×××××)归女方所有,给(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处理约定:荔湾区芳村大道东3X号4XX房和荔湾区浣花路浣南东街1X号2XX房前银行的房贷离婚后由女方偿还,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其他协议约定:位于东?镇东?村南村巷488号、东?镇海南村西约巷423号、东?镇东?村南阜巷248号的宅基地使用权、荔湾区芳村海北经济联合社所租地块、所建厂房物业归女方所有。以上所有财产归女方作为抚养子女费用,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用。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同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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