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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19号




原告: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已在挪威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陈某负担。

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于2002年初相识,于2003年1月10日在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挪威生活,没有生育子女。2010年12月8日,双方在挪威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已于2010年12月8日在挪威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陈某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陈某同意承担本案受理费,可按其意见处理。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陈某在十五日内,被告CEC某(西某里.阮某)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共两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彭卫群

人民陪审员  阮红英

人民陪审员  冯瑞芳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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