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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5号



原告:余某,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雪芳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期一年,用于其经营的公司周转,并承诺2012年10月14日归还借款,双方立下字据为证。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讲诚信,迟迟不肯归还借款,以致于双方关系陷入僵局,后期被告直接更换手机号码,原告多次联系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605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0月15日计至起诉之日止,起诉之后的利息暂不要求法院处理);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借款事实。

2、QQ聊天记录(时间2013年7月17日-2013年8月25日,被告的QQ帐户是:2668703563,名称是BigBoss),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3、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4、银行流水查询,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认为被告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理由:第一,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借款,双方虽然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原告从未将10万元借款转入到被告的帐户,被告都没有收到原告任何现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借款,故原告在诉状称以现金借出不是事实,要求被告还款根本没有任何前提。第二,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提出借据的三天内将贷款放出,转入被告的帐户,且借据应作为合同的附件,但事实上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借据,也未将自己的帐户的开户名及帐号告知原告,双方无现金往来,所以鉴于未实际发生借款,也没有借据及转帐凭证的情况下,贷款合同虽然是成立,但未实际生效。第三,至于利息方面,既无发生借款的事实,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都失去了前提,而且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及利率。第四,本合同为实践合同,其基础是以标的物生效为要件,如果没有交付标的物合同无生效,也无须履行,原告称多次催被告还款,也不是事实,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质证,被告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借款合同)、证据4(银行流水查询)的真实性,但某合同约定借款还款都必须经过银行转帐,且约定被告出具借据原告才放款,但是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没有履行借款合同,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款项,查询记录中显示提款金额并非100000元,该提款记录与本案无关;被告对证据2(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的QQ名称确实是“BigBoss”,但名称是可以修改的,聊天记录中相关的QQ号码并非原告主张的,双方没有进行过记录中记载的对话,该聊天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3(证人证言),被告确认证人的身份,但某证人与原告的关系比与被告的要好,被告从来没有与证人在任何地方吃过饭,证人自己都也不能记清哪日吃饭,日期都记不清,更不能记清谈某内容,事实上,被告从来没有卖房的打算。

经审查,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该份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QQ聊天记录),由于被告不确认自己是对话的一方,而作为被告朋友的证人,也无法提供被告的QQ帐号供法庭核对,原告无法证明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同时就记录的内容而言,与原告对话的一方,也没有对借款作出确认,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证据3中证人陈述其与原、被告朋友关系及原、被告曾经是恋人关系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对该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证人陈述两人曾一起吃饭且被告向证人提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部分不予确认,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对证人该部分陈述进行佐证,而证人在证词中的陈述与当庭陈述的时间又有出入,事隔时间较长,本院无法凭该部分证言认定原告有向被告交付借款的事实;证据4虽然是真实的,提款金额也与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接近,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取该项现金的用途,提款日期也与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该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曾是恋人关系,分手后两人仍保持朋友关系,2011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签订合同后,原告应在被告提出借据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被告帐户等内容;签约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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