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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208号
 

原告陈天才,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朱胜利,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天华(原告之兄),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必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林发,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伟,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良,职务主任。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兆雄,上海闸北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陈天才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78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于同年12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天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华、朱胜利,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林发,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下简称区土发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兆雄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78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书内容:1、陈天才(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下中后厢(下简称被拆房屋),迁至嘉定区临夏路999弄57号601室;2、陈天才应在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21503.97元(下币种相同);3、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应支付陈天才停产、停业损失补贴3760元;4、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陈天才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

原告陈天才诉称,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78号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原告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事实不清,裁决错误,原告以商铺做小买卖为主,被告及第三人将商铺等同于一般的居民用房;原告之子已婚,因住房困难在外租房,原告的孙辈已于2013年12月2日出生,但被告及第三人置之不理;第三人将原告一家安置到市郊六楼房屋,严重不公,故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278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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