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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208号 (2)

本院认为,被拆房屋是原告租赁的公房。该房纳入拆迁后,由于原告与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就房屋拆迁补偿无法达成协议,被告作出了裁决。之后,原告与市城投公司、区土发中心就被拆房屋的补偿达成协议,双方已签订两份安置协议,原告也获得了拆迁补偿,且原告出具书面申请,表明不再履行房屋拆迁裁决书,现原告再要求撤销裁决,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天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天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袁 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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